[临时公告]华日激光: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于
广西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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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

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

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

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

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上述第八条所述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告编号:2025-03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

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公告编号:2025-032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

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