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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1091 证券简称: 精冶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
全文的“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半数以上”
表述调整为“过半数”。
2、
无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
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为不
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0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且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转 增 前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告编号:2025-020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转 增 前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25%。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
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
修订原因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三、
备查文件
(一)
《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
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