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治理制度的议案》
,相关制度中包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已经对
公告编号:2025-06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
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其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
的事项;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公告编号:2025-063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认
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30%以下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以上、30%以下,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五)关联交易事项:
1、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公告编号:2025-063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2.5%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
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仲
裁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公告编号:2025-063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或《公司
章程修正案》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公告编号:2025-063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发生异常波动;
16、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公告编号:2025-063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
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公告编号:2025-063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有关
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及时予以回复,提供相关资料,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
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公告编号:2025-063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
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公告编号:2025-063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