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8300 证券简称:新纪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回避。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规范运
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下称“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
转系统”
)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
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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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监事会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决定采取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
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
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等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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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
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有关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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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半年报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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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