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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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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4884 证券简称:龙行天下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改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给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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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
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总经理、公司委派
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获悉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负有向证券法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
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
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三)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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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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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1、单次或多次诉讼、仲裁涉及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重大风险: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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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九)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2、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
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3、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
14、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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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
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
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17、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8、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未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上述事项是否作为重大信息,以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
行判断。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
到公司股份5%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
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向公司
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
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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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第十一条 证券法务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全国
股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
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董事会
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如不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
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
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三条 公司向监管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
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证券法务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
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
合。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
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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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