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永志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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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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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6-031

证券代码:874701 证券简称:永志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江苏永志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

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

“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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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内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

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

则。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

力。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

益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查找

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四)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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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

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内部内审部门(单位)应及

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内部内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

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

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

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

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条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

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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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产的安全

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相关的关联交易;

12、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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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

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

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

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

划及月度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内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

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

式和实施时间。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

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

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

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

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

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

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

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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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

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书面的审

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

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内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出具公司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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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或聘请其他机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市地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审计项

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

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

能少于5年。

第三十条 内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

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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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

时董事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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