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水三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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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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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94
证券代码:874589 证券简称:中水三立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
资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提高投资效益,
规避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
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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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投资的
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
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公司控
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规模适度,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五)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
益。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
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行使部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
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
集、存档。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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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投资
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一款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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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未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的,
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的,应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
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公司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事项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必须在北交所网站
(
http://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上及
时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投资情况、执行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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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
(一)经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等有关机构审批过后,公司总经理(本公
司称“总裁”
,下同)或其他授权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二)未经有权部门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
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民
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三)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投资协议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检查,保
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四)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与沟通,不
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
为时,应当及时与公司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汇报。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违约或
潜在违约时,亦同;
(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1、检查资产有无
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方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情况等;
2、
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3、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投资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有权部门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产生的风险,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投资事
项的审批权限,擅自投资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对外投资事宜,公司应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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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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