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金海股份: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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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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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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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

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7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7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启东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金额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收

到被告的民事反诉状,经公司自查,本诉讼的反诉金额触及重大诉讼标准。本案

件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第一次开庭,启东市人民法院通知 2025 年 11 月 14

日第二次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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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姓名或名称: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锦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五河风电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

),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 32 套塔筒用于五河风电项目,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

122,784,000.00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沟通不成,原告 2025 年 5 月

提起诉讼申请,

2025 年 7 月,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原告)民事起诉状,诉讼标的

32,356,272.99 元。

2025 年 8 月 13 日,原告收到启东市人民法院发来的被告《民事反诉状》和

传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到货款 6,835,5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25,317.5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验收款 12,278,4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基准利率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

计至起诉之日为

225,104.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12,278,400.00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外增加费用 613,551.49 元。(备注:以上 4 项诉讼

请求合计

32,356,272.99 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按反诉被告金海公司自认的延期到货时日,判令反诉被告金海公司向反诉

原告林洋光伏公司支付混塔、过渡段、钢塔、其他设备材料延迟交货的违约金

41,388,78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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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2.因反诉被告金海公司所供设备(构件、配件等)存在质量问题,令反诉被告

金海公司对其所供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

(构件、配件等)予以更换或修复,因更换或

修复发生费用

(包括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搬移及修复费用和设备停运期间的发

电量损失等

)由反诉被告金海公司(暂为 3,339,294 元,如反诉被告有异议的以鉴

定为准

)。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

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

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督促子公司继续跟进案件情况,做好应诉准备,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

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反诉状

2、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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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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