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美亚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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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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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33650 证券简称:美亚药业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美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美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杭州美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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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监管机构

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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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六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

neeq.cc)上公布。

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

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

的机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

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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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

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投资者互

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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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的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

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

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

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

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

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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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

以与投资者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公司所在地

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

样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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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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