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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51
1
证券代码:
874720
证券简称:祥晋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浙江祥晋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浙江祥晋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祥晋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
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有利于本
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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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
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享的方案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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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
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
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
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
实履行作了相应承诺,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
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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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
出相应约束措施,该承诺和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十一、《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和丰富的执
业经验,有助于本次发行稳步、有序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二、《关于制定
<浙江祥晋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浙江祥晋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
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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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三、《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浙江祥晋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董化春、张双鹏、董新龙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