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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
874350 证券简称:华慧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华慧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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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下同)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
、
《物权法》
、
《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务担
保;
(三)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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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基本建设贷款担保;
以上企业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借款、银行开立信用
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董事会
有权决定的担保权限为: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且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且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节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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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
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
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负责事前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
务、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
(二)
被担保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
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
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资料;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
合同等资料;
(六)
被担保企业用作实物抵押或质押的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
属文件;
(七) 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
况
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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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2/3 以上董
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十七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八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五章
担保期间的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
人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就
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具体包括:
(一)
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
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
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
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
(五)
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及时向总经理
和董事长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
(六)
被担保债务到期前 2 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如债
务期限为半年的,于到期前
1 个月通知)。
第二十条
总经理每季度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被担保人发生债务到期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或面临重大诉
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时,财务部应当及时
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获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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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
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与担保事项相关
的全部文件、资料,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
“超过”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