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慧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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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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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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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

874350 证券简称:华慧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华慧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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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下同)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

《物权法》

《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务担

保;

(三)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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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基本建设贷款担保;

以上企业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借款、银行开立信用

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董事会

有权决定的担保权限为: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且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且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节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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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

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

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负责事前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

务、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

被担保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

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

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资料;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

合同等资料;

(六)

被担保企业用作实物抵押或质押的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

属文件;

(七) 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

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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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2/3 以上董

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十七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八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五章

担保期间的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

人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就

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具体包括:

(一)

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

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

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

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

(五)

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及时向总经理

和董事长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

(六)

被担保债务到期前 2 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如债

务期限为半年的,于到期前

1 个月通知)。

第二十条

总经理每季度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被担保人发生债务到期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或面临重大诉

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时,财务部应当及时

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获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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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

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与担保事项相关

的全部文件、资料,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超过”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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