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凯奥净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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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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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3136 证券简称:凯奥净化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

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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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

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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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

披露的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

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

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

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

搜集与整理。

为董事会办秘书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

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

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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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内部研究: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

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

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定期报告: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审议公告印刷和分发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五)投资者接待: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同时建立投资

者接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记录在台账以备查询;按月汇总投资

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

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

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机

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公共关系: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

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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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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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

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

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应首

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

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

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

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董事会秘书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相关文件

资料由董事会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 10 年。

第十九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

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场

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

合。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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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

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

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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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

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应当将《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指定媒体刊

载。

第七章 投资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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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有关事项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移交公司档案管

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规定文件、

《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规定文件、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章程》的配套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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