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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73804 证券简称:华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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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
司对公司所属行业,或者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
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类别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职责,并及时
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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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
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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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
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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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
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
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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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事
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
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基础层公司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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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
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
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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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
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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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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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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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
以
财务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生产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
情况的
以综合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要确保信息格式统一:各部门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数据全部用
WORD文件编报,其中涉及的表格数据也均采用 WORD 绘制和填列;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
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法定报表或
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
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
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五)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
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领导(董事长)
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挂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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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
其他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
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
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
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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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
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
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推荐主办
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
澄清公告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条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
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方式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
刊登于推荐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
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
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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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
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应及时向公
司领导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
免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其他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
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
的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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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
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
1.为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超过
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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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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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
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本制度中“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同时向全国股转
公司报备并披露。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