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力码科: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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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430367 证券简称:力码科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

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的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2)所有“辞职”修订为“辞任”;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的修改,

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

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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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等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公司在增发新股时,公司原股

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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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

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分别为:…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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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包括但

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

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三)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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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

照第(三)项、第(五)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将

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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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二十八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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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重大投资

决策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等公司重大制度;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规定的交易事项和规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规 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笔向银

行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事项以及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向银行借款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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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三)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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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会务常设电话号码。

下内容:

……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联系方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通讯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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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的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六)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的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第五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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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六十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 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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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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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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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

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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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478,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2,0478,000.00 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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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30%以上,或超过 1000 万的。

(三)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限

额的对外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本条所述相关事项时,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统一

部署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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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备查文件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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