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映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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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4
证券代码:
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
经认真审慎分析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上市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属的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因素,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94
二、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授权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的顺利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紧密结合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与公司现有的生
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
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该安排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94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该规划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和当期资金需求、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外部融资
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该稳定股价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并对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提出具体措施,相关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
公告编号:2025-094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相关主体就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相关主体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5-094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一、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及上市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二、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有利
于公司规范运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上市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94
十三、
《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聘请中介机构具有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提供保荐、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四、《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与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按
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与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按
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94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国华、刘中燕、
LI TONG
2025 年 11 月 14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