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
874442 证券简称:锐格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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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
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
称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
者其他公众媒体刊登披露信息,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除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
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
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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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
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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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
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
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
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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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
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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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事
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
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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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
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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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于关
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
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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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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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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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
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
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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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负责人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披露: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披露: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人员、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披露
工作。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
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
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董事长负责主持召开董事会、股
东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对
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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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
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具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下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正式公开的
事项。
第六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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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采取让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函等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制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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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
第六十八条
在可能涉及披露公司实质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
采访均应当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
提前提交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
的实质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
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
碍其工作。公司向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要求证券服务机构
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
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应主动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由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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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