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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3425 证券简称:隆基电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议案》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
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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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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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公司资产转
移的其他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公司主要
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关系;报告事项如
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公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关系;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条 附属公司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董事、监事、主要股东,以及
上述人士联系人的情况。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
告。
第十一条 上述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报告的同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
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 关联方的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发现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或者发现已被确认
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的机构应当对知悉的关联方信息保密,不得
违反规定将关联方信息用于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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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的交易,或 300
万元以下的交易,应当由董事长审批,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原则上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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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十九条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章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独立董事,应当取得独立董事认可该
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发表书面意见。
(二)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其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关联方提供授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或
发表意见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以下简称“关联董事”
)应当回
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以下简称“关联股东”
)在审议时应当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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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业务发生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条件在授权范围内与交易对方签订
书面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交易的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明确的具体的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
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业务发生机构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关联交易协议提交有权审批机
构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应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为
原则,按照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价方法进行定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业务发生机构或者客户管理机构应当注意收集、核实交易对方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投资情况等与关联交易管理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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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其他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令
其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