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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 11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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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0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10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4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6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22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2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4
第七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 2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 3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知 ............................................................. 44
第二节 公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三章 附则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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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商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诸暨双林电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
立;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826X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商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兆山路
2 号,邮
政编码:
31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6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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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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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信誉至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
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
电子元器件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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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在公司整理变更设立时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额(股)
股份比例(
%)
出资时间
1
何吉华
11,986,356
39.9546
2016 年 12 月 30 日
2
周海英
4,523,725
15.0791
2016 年 12 月 30 日
3
陈凤亭
2,996,607
9.9887
2016 年 12 月 30 日
4
金燕玲
749,164
2.4972
2016 年 12 月 30 日
5
何阶涛
749,164
2.4972
2016 年 12 月 30 日
6
许宝茶
749,164
2.4972
2016 年 12 月 30 日
7
杨海涛
749,164
2.4972
2016 年 12 月 30 日
8
金晓雷
749,164
2.4972
2016 年 12 月 30 日
9
张行
749,164
2.4972
2016 年 12 月 30 日
10
赵善明
749,164
2.4972
2016 年 12 月 30 日
11
陈明芳
749,164
2.4972
2016 年 12 月 30 日
12
诸暨市有余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0,000
15.0000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总股本
30,000,000
100.0000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261 万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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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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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若公司股份未获准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
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
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
登记过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
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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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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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股份进入股转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股
转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
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
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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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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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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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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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
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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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
购。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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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第五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
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及本章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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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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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应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对于存在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导致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应当
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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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
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不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规定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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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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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提供即时通讯、
网络或其他方式等电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有关规定要求的
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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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
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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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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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
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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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明确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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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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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
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
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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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
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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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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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审议通过当日。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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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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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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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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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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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明确董
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
运作机制,报股东会审批,并作为章程附件,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不得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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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2 日(不包括
会议当日)。如果全体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会议通知可
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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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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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以下职权: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制订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并负责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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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
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
/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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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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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具体比例,该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
事,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邮件、电话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送达。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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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存。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
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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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有关规定,
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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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
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或公告的形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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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
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定公
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规定的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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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
范文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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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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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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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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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
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主管,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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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若
有);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盈利大幅度变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
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
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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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
电子邮件、解答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一百七十七条 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可以自行
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八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
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
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
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
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
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
确安排。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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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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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股东会议
事规则(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制
度)规定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内容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