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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76
证券代码:
874235
证券简称:远大健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
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
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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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6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股东按
发行后持股比例共享的方案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
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
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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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6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做出的相关承
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有利于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上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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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6
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二、《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内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
议案。
十三、《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内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
议案。
十四、《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关资质,本议案
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