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
837224 证券简称:朗润智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
员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以确保公司经
营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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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要求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对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审计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公司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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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以保持内部审
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抽样
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
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支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不
得妨碍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半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至少每年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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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实施流程: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
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选择决定是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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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邮寄或携带、邮件或企业微信等);
(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
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
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
关人员具体审计;
(五)汇总问题与沟通: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在审计终结前,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
沟通,确认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责任;
(六)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小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审
计报告,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
(七)问题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八)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
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如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则按公司有关制
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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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及时编制与复核审计,并分类整理和归
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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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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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两类。永久性档案是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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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
档案,应当永久保存。该类档案是指财务审计报告、建设项 目审计报告。当期
档案是指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使用和下期审计 参考的审计档案,主要
是业务类和综合类工作底稿。当期档案的保管期限 是自审计结论下达之日起或
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 15 年。该类档案是指公司安排的各项专项审计及其他
资料。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如借阅审计档案,执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董
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
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公司
造成损失浪费的,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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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