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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
874381 证券简称:钰烯股份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
<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经
济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投融资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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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
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新设公司、
收购股权、收购或出售资产、兼并、股票、债券等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及
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
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按照公司
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活动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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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外,公司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会决定后,原则上不
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
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编制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初
审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在
总经理审议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就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
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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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
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
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
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交易已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不再纳入连续
12个月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
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
营的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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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
模、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
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
目(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
项目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
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
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
和项目责任人;
(三)
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
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
议或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以上内容。
(二)
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
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
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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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
惩。
第二十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
果报告股东会。
第四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
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应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
现失误或违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经营管理层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
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
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
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
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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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融资决策权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证券事务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
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
金额占公司市值
10%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
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本条第一款第(一)
、
(二)项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事项外,公司其他融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融资项目在总经理审议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决
定;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
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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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
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
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
式和资金用途等)
,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2、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3、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4、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
有效进行;
5、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七章
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
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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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
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
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
告,按照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
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
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
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
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公司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在公司上市前,市值为最近一轮融资后的公司估值。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
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公告编号:2025-052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拟定,提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