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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34713 证券简称:毅能达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 一 条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 二 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
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
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 三 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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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制定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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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
前,特殊情况可在会议召开
3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日前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电话(可选)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条
召开临时监事会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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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十 一 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
签字。
第 十 二 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 十 五 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
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
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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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 十 七 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
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
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第 十 八 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 十 九 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
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
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监事会会议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
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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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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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