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富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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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

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和《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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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3.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的范围:

(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独立董事同时担

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4.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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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项至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司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

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备案,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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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

(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

格。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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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

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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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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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达到上述第(一)项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须经董事会批

准:

1.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未达到本条第(一)、(二)款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由公司董

事长做出决定批准。

第十五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十四条第(一)、(二)款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

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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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四条(一)、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确有必要的,应当明确财

务资助的利率、还款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表

意见。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原则上应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董事会应对关联委托理财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

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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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

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

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按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业务模式、行业惯例等

确定合理的结算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

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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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与不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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