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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1881 证券简称:黑蚁文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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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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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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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提名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书面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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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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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三)变更公司的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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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九)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在股东会就关联事项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会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人选。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履行
任何批准手续。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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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
有效。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
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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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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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规定的情形。
本条中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成交额。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已经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款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前款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
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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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八)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
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
议;
2、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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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承担能力;
4、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的以外,免于适用前款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除外。
第五十条 董事会审议第四十七条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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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0%的借款合同,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借款协议。
第五十二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且在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公司单笔赠与或
者受赠现金或资产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接受监管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董事会需要向股东作出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内”
,含本数;
“超过”
、
“低于”
、少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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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