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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71258 证券简称:吉田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仍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山东吉田香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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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投资者机
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发言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
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第三章 投资管理关系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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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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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投资者与公司协商解决。投资
者应当将争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
到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投资者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
诉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作出答复。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董事会秘书
收到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
投资者也可共同申请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
的,公司与投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
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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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