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
872813 证券简称:万方人才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
。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应予披露的其
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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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
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
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
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主动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为其预留合理的公告审查时间,规范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
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
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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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
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
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统
筹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
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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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两个转让日内,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
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
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
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
办券商审查。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
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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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
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
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
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
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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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行为,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
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及时将经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
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
内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
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
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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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
生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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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
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
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
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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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于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
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
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
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
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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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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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
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相关主体责任划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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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平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含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
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
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
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度有其他规
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
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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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核登记,并由主办券商上传至指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
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
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接受媒体采
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
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接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续,
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六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规定的信息披露形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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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准备并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四)负责保持公司与外界的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协调与媒体、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
的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等。
(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咨询,落实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
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大事项发生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
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
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
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七十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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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报备。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
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记录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分
类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第七十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正式披露。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各项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
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交易;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的重大损失及其他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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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关于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关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六)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
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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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自媒
体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未公开信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传递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加密和防范措施,防
止信息泄露。
有关第三方因谈判、提供咨询服务等接触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约定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直至公司披露该信息时止。
第七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信息知
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采取有效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召开股东会,不得在股东会上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未公开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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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
活动的除外)
: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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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
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
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
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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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