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艺虹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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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74449 证券简称:艺虹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需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天津艺虹智能包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管理制度的需要,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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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

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股东会会议地点有变化

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也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规定采取其他通讯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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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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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附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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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股

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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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

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自然人股东的负责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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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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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过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

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

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息时间。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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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

、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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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选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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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

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

公司的决定。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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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予以监督。在股

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

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

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

述情形。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出选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

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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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以及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五十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

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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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一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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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均

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

改议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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