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智盛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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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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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36955 证券简称:智盛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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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

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资金使用规

范公开安全透明。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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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

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挂牌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申

请审批等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

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

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

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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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6 个月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

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挂牌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

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挂牌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

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公司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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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六)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审议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融资部门(或其他

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计划实施质量

控制组织项目实施跟踪工程进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应当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公司投资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会同项目管理

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等因素发生重

大变化,出现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及时

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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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对于项目延期时间超过

6 个月的,总经理应对项目推迟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

金项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作出说明,并将新的项目实施时间表报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经股东会批准后,新的实施时间表方可生

效执行。

对于需要终止项目实施的,总经理应对项目终止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

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报告,经股东会批准,

项目方可终止。项目终止后涉及引入新的募投项目的,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台账及报

表设立等工作,并及时向财务部投资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及董事会报告。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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