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太昌电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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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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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7869 证券简称:太昌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根据《公司法》而进行的表述调整,包括“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该等
修订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2. 其他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
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
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提名产生, 并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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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铁路安全技术装备、铁路电子设备的设
计、生产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
相关计算机、网络、电子电气产品的研发、
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服务;测绘服务。新能源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测绘
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
造;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卫星导航服务;物
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铁
路专用测量或检测仪器销售;铁路专用测量
或检测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
分析仪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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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协议方式;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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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
的交易或投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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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4.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借贷合同及其他经济合
同。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以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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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受托经营等)
;
(七) 赠与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一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含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
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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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
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或邮件、电话)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或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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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 7 个交易日,确定后不得变更);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九)本章程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行为;
(十)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或投
资;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八十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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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参会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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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或
邮件、电话)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内书面通知(或
邮件、电话)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
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
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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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聘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
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
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应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在
此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
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审议通过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有关规定,
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
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注重投资者关系
管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第一百九十一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
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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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
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
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
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
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者保护机制。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相关主体应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
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
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
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段 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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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全
国股转公司《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
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近期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则
修订版,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此外,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修改
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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