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4824 证券简称:道元工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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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误导。
(二)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三)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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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 第 一 时 间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 www.neeq.com.cn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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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neeq.cc)上公布。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和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在参与接待
客人、公开演讲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公开对外活动前,应当就交流内容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
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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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站披露,可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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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如举办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