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曲辰种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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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34751 证券简称:曲辰种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云南曲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采取

发起设立方式由云南曲辰种业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第六条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云南曲

辰种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原云南曲辰种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现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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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 2694 万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2694 万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

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

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别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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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 2694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269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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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

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

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

日、挂牌期满和两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股转公司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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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的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

东按其所持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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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

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决定某一日为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 东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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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

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

议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

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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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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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予以依法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 害 公 司 和 其 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

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

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 已 发 生 或 者 拟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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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

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

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

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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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知董事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应 当 提 供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股 东 名

册,股东会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删除该条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

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作适当陈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

加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

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股东会决议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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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

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

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

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

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

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

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 机 构 可 以 公 开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第 一 百 条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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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施 避 免 自 身 利 益 与 公 司 利 益 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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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收到书面

辞职报告两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

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2 个月内完

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 自 辞 职 报 告 送 达 董 事 会 时 生

效。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

生后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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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并在任期结束后的 2

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

间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直至此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终止,董事的保密义务

不因其离职而终止。董事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并在任期结束后的 2

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

间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直至此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终止,董事的保密义务

不因其离职而终止。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

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姓名为苏小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姓名为苏小元。担任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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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一百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

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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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

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人员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 给 公 司 或 者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云南曲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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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云南曲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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