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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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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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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 4
一、释义 ................................................................................................................ 4
二、律师声明 ........................................................................................................ 5
第二章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1
四、公司的设立 .................................................................................................. 18
五、公司的独立性 .............................................................................................. 21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4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29
八、公司的业务 .................................................................................................. 4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6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58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64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9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1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2
十六、公司的税务 .............................................................................................. 74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7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0
十九、结论性意见 .............................................................................................. 82
附件 公司的专利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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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威诺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诺高”)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
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
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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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 言
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威诺高
指
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诺高有限
指
威诺高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前身;根据上下文
也称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林条浩、罗竞雄二人
发起人
指
共同发起设立威诺高的威电国际、浩方合伙、邱昔文
《发起人协议》
指
发起人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共同签署的《广东威诺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威电国际
指
威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浩方合伙
指
佛山市浩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报告期内曾用
名为广东浩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称为浩方合伙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开源证券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政旦志远
指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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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指
政旦志远出具的编号为政旦志远审字第 2500202 号《广东威
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
2023 年、2024 年
本次挂牌
指
威诺高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行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文描述方便之目的,暂不包括中华
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师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威诺高的行为以及本次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威诺高申请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同意威诺高在《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威诺高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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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七)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威诺高本次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
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
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
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
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威诺高为本次申请股份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目
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
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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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对于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3)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
议记录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批准本次挂牌的程序
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在内的各项议案。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出席该次股东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3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2.00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0.00%。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
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就公司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已将本次挂牌及有关
安排、本次挂牌后的交易方式、本次挂牌的市场层级、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
的具体事宜、本次挂牌决议的有效期、本次挂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及其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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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的事项审议并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申请本次挂牌的决议,上述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
有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
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挂牌的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宜,授
权如下:
1.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申报本次挂牌申
请材料;
2.就本次挂牌事宜向有权机关、相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核准、备案、
同意等手续;
3.聘任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向中介机构提供其开展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
并与其协商确定本次挂牌方案的具体细节;
4.审阅、修改及签署与本次挂牌事宜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支付与本次
挂牌事宜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费、推荐费、法律顾问费、审
计费、资产评估费等);
5.为本次挂牌之目的,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
6.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包括监管政策的变化)或公司的实
际情况,中止或终止公司本次挂牌申请;
7.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在授权期限内公司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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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挂牌取得股转公司的同意函,则相关授权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公司本次挂牌相关
事项完成之日。
(三)本次挂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3〕49 号)及《挂牌规则》,就公司本次挂牌,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尚需
股转公司作出同意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已依法定
程序作出批准申请本次挂牌的决议,上述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股东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申请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
办理有关具体事宜,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挂牌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
授权,尚需股转公司作出同意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决定。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对于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查
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2)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3)核查
报告期期初以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4)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查询公司信用信息报告。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威诺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威诺高有限整体变更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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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27 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MA5373LN78)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自威诺高有限设立之
日(2019 年 4 月 30 日)开始计算,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
度。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杏坛工业区科技二路 2 号威和新科
园 6 栋 901(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邱昔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5373LN78
注册资本
502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经营范围
家用电器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家用电器制造;
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项目不含烟草及其制品,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成立日期
2019 年 4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合法存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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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对照《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
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审阅《公开转
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公司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与确认文件;(2)核查
公司的主营业务重大合同、相关资质文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3)核查公司制定的法人治理规章制度文件;(4)核查公司对治理机制执行情
况进行评估的相关议案;(5)核查公司董监高填写的调查表、个人信用报告以
及有权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其进行访谈;(6)核查公司股东
填写的调查表、信用报告,并对其进行访谈;(7)核查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
证明版信用报告,并通过互联网对相关主体进行检索或查询;(8)核查公司与
开源证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以及开源证券提供的文件;(9)
涉及本法律意见书其他章节履行的相应核查程序。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四、公司的
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的(一)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的业务明确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主营业务重大合同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换气扇等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
报告》
,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9,555.62 万元、12,1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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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87%、99.90%。因此,公司主营业务明
确,具有持续的营运记录。
2.公司拥有与其所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
同等相关资料、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已取得了经营业务所需资质,并拥有与所开展的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
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3.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审阅《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或淘
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在报告期内具有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持续营
运记录。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基于法律专
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公司的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不存在《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情形;政旦志远已就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因此,根据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
第(二)项、《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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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聘任
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规章制度,且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明确了公司
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健全。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所述,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已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2025 年 5 月 6 日,
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议案》,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执行
情况进行了讨论和评估,认为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且公司治理机
制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内部治理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
正文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的情
形,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公司合法规范运营
根据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中国香港律师为公司控股股东
及香港子公司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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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
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存
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
人士所能做出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已设有独立财务部门并进行独立、规范的财务
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编制的
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已由政旦志远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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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条第(三)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股
东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权明晰,各股东所持股份未被冻
结、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
纠纷。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
及演变”所述,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
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
议和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程序,合法合规。
3.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所述,公司股东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
的情形,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4.根据公司的确认、中国香港律师为香港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
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公司股票不存在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结构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已与开源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开源证券
作为主办券商负责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工作。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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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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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核查,开源证券已取得股转公司授予的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
推荐业务的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主办券商的业务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主办券商完成了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并出具了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推荐报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开源证券作为主办券商负责公司本次挂牌的推荐及持
续督导工作的安排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公司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挂
牌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规定,就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和确认,该等关联交
易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挂牌规则》第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
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1、本人(本
公司)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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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7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会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公司的资金,而给
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已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占用情形的发生,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5.88 元/股,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
请挂牌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元/股”的规定;公司 2023 年、
2024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
别为 781.54 万元、1,373.7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
元,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公司主要从事换气扇等
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及《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业务属于家用通风电器具制
造(C3853),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或
淘汰类产业,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1)主要业务或产
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
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
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应
具备的各项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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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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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设立
对于公司的设立,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查威诺高有限同
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2)核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3)
核查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4)核查公司设立相关的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验资报告;(5)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设立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设立的主体
公司系由威诺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共有 3 名发
起人,分别为威电国际、邱昔文、浩方合伙。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
述,上述各发起人均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
公司系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由威诺高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变更设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审计与评估
2022 年 9 月 14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大华
审字[2022]第 0018316 号的《广东威诺高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经审计,威
诺高有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值为 6,046,912.80 元。
2022 年 9 月 15 日,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联
合中和评报字(2022)第 6233 号的《广东威诺高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公司净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威诺高
有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764.59 万元。
2.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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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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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15 日,威诺高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的企业类型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为 6,046,912.80 元,发起人同意按 1.2046:1 的比例(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
计算到小数点后四位)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 502.00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其中总额为 502.00 万元的净资产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净资产大于股本的余额 1,026,912.80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以公司全
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威诺高有限的出资比例根据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转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
司的全部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和其他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均由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
3.发起人协议
2022 年 9 月 15 日,威诺高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威诺高的发起人签署了《广东
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威诺高有限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威诺高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验资报告
2022 年 10 月 8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大华验
字[2022]000737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 2022 年 10 月 8 日,威诺高
(筹)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502.00 万元,均系以威诺高
有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共计 50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5.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10 月 8 日,威诺高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及整体变更方案报告的议案》《关于设
立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股东出资情况的议案》
《关于制定<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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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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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商登记
2022 年 10 月 27 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威诺高有限依
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MA5373LN78
的《营业执照》。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威诺高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威电国际
301.20
60.00
2
邱昔文
100.40
20.00
3
浩方合伙
100.40
20.00
合计
502.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创立大会所议事项及
所作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协议
威诺高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威诺高的发起人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签署了《发起
人协议》,该协议对发起人,股份公司的成立,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和股
本总额,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声明和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
管理机构,违约责任,税务、财务和审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
修改及终止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的法律障碍。
(四)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与验资
为公司的设立事宜,威诺高有限聘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威诺高有限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聘请了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威诺高有限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聘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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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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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已履行的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的发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
(2)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创立大会所议事项及所作决议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对于公司的独立性,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审阅《公开转让
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公司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与确认文件;(2)核查公
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3)核查公司的员工名册并抽查公司员工的劳
动合同、社会保险完税凭证;(4)核查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及其他公司内控制度;(5)核查董监高任职文件;(6)核查公司的银行账户
清单、纳税申报材料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7)核查公司的组织机构
图、对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对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9)涉及本法
律意见书其他章节履行的相应核查程序。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独立性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资产完整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合法
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不动产、机器设备以及专利、商标等相关资产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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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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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或使用权,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完整。
(二)公司的业务独立
1.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
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
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
成服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换气扇等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未超出其《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
2.经本所律师抽查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完税凭证,公司与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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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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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
全独立。
3.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文件,公司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聘任产生。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已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
了相关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干预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公司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
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
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五)公司的机构独立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公司已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领导
的经营管理机构。
2.根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并对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
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了生产部、供应链管理部、品管部、市场部、营销
部、财务部、研发部、人事行政部等职能部门,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
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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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其他方面亦不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查公司
股东名册;(2)核查中国香港律师为控股股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控股股东填
写的调查表;(3)核查机构股东浩方合伙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材
料及其填写的调查表;(4)核查公司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及其填写的调查表;(4)涉及本法律意见书其他章节履行的相应核查程序。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表如下核查与法
律意见:
(一)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1.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公司系由威诺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共有 3 名发
起人,分别为威电国际、邱昔文、浩方合伙。
自公司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广东浩方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企业名称于 2025 年 1 月变更为“佛山市浩方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仍为上述 3 名发起人股东。
公司各股东目前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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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威电国际
301.20
60.00
2
邱昔文
100.40
20.00
3
浩方合伙
100.40
20.00
合计
502.00
100.00
各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威电国际
威电国际系一家于 2005 年 1 月 21 日于中国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商业登记
号码为 35326722,注册地址为香港油麻地弥敦道 540-544 号祥兴大厦 1406 室,
公司董事为林条浩、罗竞雄,经营范围为投资、贸易。
威电国际目前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港元)
出资比例(%)
1
林条浩
5,000.00
50.00
2
罗竞雄
5,000.00
5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注:林条浩与罗竞雄为夫妻关系。
(2)浩方合伙
浩方合伙系一家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40606MA7HEY1512,主要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
社区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二路 2 号之九(住所申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条浩,
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长期。
浩方合伙的合伙人及相关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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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林条浩
普通合伙人
62.50
25.00
2
林霭璇
有限合伙人
62.50
25.00
3
佛山恒象上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7.50
15.00
4
曹志强
有限合伙人
25.00
10.00
5
张恩伦
有限合伙人
25.00
10.00
6
吴鹏锋
有限合伙人
12.50
5.00
7
范旭娟
有限合伙人
12.50
5.00
8
梁俊桦
有限合伙人
12.50
5.00
合计
250.00
100.00
注:浩方合伙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上述合伙人均在公司任职(佛山恒象上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为董事兼销售经理何丽婷持股 100%的公司)。其中:林条浩与林霭璇为父女关系,
其余合伙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条浩、罗竞雄之间无亲属关系。
(3)邱昔文
邱昔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1423198610******,
住所为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长坑村赤草洋。邱昔文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直接
持有公司 20%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
任发起人的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担任公司股东
的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的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2.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穿透计算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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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规避《证券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
人的情形。
3.发起人的出资
公司系由威诺高有限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后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全体
发起人以其所持威诺高有限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威诺高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
资产出资,威诺高有限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所承继的资
产中,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名称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由威诺高有限
变更为公司的手续。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
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
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
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说明,公司股东威电国际、浩方合伙均以自有/自筹资金
进行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
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股东。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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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威电国际直接持有公司 301.20 万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60.00%。威电国际系林条浩、罗竞雄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出资
比例分别 50.00%、50.00%,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此,威电国际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林条浩、罗竞雄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浩方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100.40 万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00%。浩方合伙系林条浩、林霭璇及其余 6 名公司员工(含员
工 100%持股的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林条浩、林霭璇及其余 6 名公
司员工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25.00%、25.00%及合计 50.00%,其中:林条浩为普通
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林霭璇为林条浩、罗竞雄之女,并在公司担任董事职
务。因此,浩方合伙是威电国际的一致行动人,林霭璇为实际控制人林条浩、罗
竞雄的一致行动人。
2.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威电国际直接持有公司 301.20 万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60.0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3.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威电国际直接持有公司 301.20 万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60.00%;浩方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100.4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00%。其中,威电国际的股东为林条浩、罗竞雄,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
持有威电国际 100%的股权,能够通过威电国际间接控制公司 60%股份的表决权;
林条浩持有浩方合伙 25%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浩方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
合伙人,能够通过浩方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20%股份的表决权,因此,林条浩、罗
竞雄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80%股份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二人为公
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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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9
(1)公司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
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
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的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威电国际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林条浩、罗
竞雄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变更。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对于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查公司的
工商登记资料;(2)核查公司及其前身设立以来的历次出资/股权转让的相关协
议、验资报告或出资凭证;(3)就公司及其股东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对相关
方进行访谈,核查与股权代持形成与解除相关的确认文件;(4)取得公司出具
的说明与确认文件,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检索与复核;(5)
涉及本法律意见书其他章节履行的相应核查程序。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由威诺高有限
依法变更而设立,以威诺高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6,046,912.80 元,按 1.2046:1
的比例(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到小数点后四位)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的股本总额 502.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总额为 502.00 万元的净资产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大于股本的余额 1,026,912.80 元计入股份
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由威诺高有限各股东按照各自在威诺高有限的出资比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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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0
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转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威电国际
301.20
60.00
2
浩方合伙
100.40
20.00
3
邱昔文
100.40
20.00
合计
502.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
及风险。
(二)公司及其前身威诺高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
1.2019 年 4 月,威诺高有限设立
威诺高有限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由自然人股东李小姗、邱昔文共同出
资组建。威诺高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2 万元,其中:李小姗认缴出资 451
万元,邱昔文认缴出资 51 万元。
2019 年 4 月 30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威诺高有限的设立登
记并核发了《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顺监核设通内字[2019]第 1900868225 号);
威诺高有限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5373LN78 的《营业执照》。
威诺高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小姗
451.00
100.00
89.84
2
邱昔文
51.00
100.00
10.16
合计
502.00
200.00
100.00
注:(1)根据验资报告/出资凭证,李小姗于 2020 年 5 月实缴出资 100 万元;邱昔文
于 2020 年 1 月实缴出资 20 万元、2020 年 4 月实缴出资 80 万元,合计实缴出资 100 万元。
(2)如下文“(三)公司的股权明晰”所述,因李小姗所持公司的认缴出资额 49.40 万元(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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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1
股权)系代邱昔文持有,及邱昔文直接持有公司的认缴出资额 51.00 万元(10.16%股权),
邱昔文真实持有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合计为 100.40 万元(20%股权),故邱昔文上述实缴出资
额为 100.00 万元。
2.2020 年 8 月,威诺高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8 月 17 日,威诺高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李小姗将占公司注册
资本 60%的股权共 301.2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威电国际,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9.84%
的股权共 49.4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邱昔文。
2020 年 8 月 17 日,李小姗分别与威电国际、邱昔文签订《广东威诺高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小姗分别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60%的股权共
301.2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威电国际,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9.84%的股权共 49.40 万
元出资额转让给邱昔文。
2020 年 8 月 19 日,广东省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
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顺德准登通外字[2020]第 fs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诺高有限的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
非独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威电国际
301.20
0.00
60.00
2
李小姗
100.40
100.00
20.00
3
邱昔文
100.40
100.00
20.00
合计
502.00
200.00
100.00
注:如下文“(三)公司的股权明晰”所述,因李小姗所持公司的认缴出资额 49.40 万
元(9.84%股权)系代邱昔文持有,及所持公司的认缴出资额 301.20 万元(60%股权)系代
威电国际持有,本次股权转让系股权代持还原,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022 年 3 月,威诺高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3 月 16 日,威诺高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李小姗将占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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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2
资本 20%的股权共 100.40 万元出资额以 103 万元转让给浩方合伙。
2022 年 3 月 16 日,李小姗与浩方合伙签订《广东威诺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合同》,约定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20%的股权共 100.40 万元出资额以 103 万
元转让给浩方合伙。
2022 年 3 月 30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
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顺德准登通外字[2022]第 fs22032810468
号)。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诺高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威电国际
301.20
301.20
60.00
2
浩方合伙
100.40
100.40
20.00
3
邱昔文
100.40
100.40
20.00
合计
502.00
500.00
100.00
注:(1)根据验资报告/出资凭证,邱昔文于 2022 年 6 月增加实缴出资 0.40 万元、浩
方合伙于 2022 年 6 月增加实缴出资 0.40 万元、威电国际于 2022 年 6 月实缴出资 301.20 万
元(汇入港币 355.45 万元,折合人民币 3,033,907.94 元,因汇率折算原因超出资本金出资转
入资本公积)。(2)佛山市金熙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出具金熙审字[2022]第
0300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2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502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0%。
4.2022 年 10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2022 年 10 月 27 日,
威诺高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威诺高未发生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历次股权
变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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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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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股权明晰
1.公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
自公司于 2019 年 4 月设立以来至 2020 年 8 月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李小姗持
有的公司 89.84%股权中,20%的股权为其本人持有、60%的股权系代威电国际持
有、9.84%的股权系代邱昔文持有。2020 年 8 月,李小姗将公司 60%的股权转让
给威电国际、将公司 9.84%的股权转让给邱昔文,属于股权代持还原,本次股权
转让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于 2019 年 4 月,威电国际与李小姗、邱昔文就共同投资设立“广东威诺高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 502 万元,威电国际持有 60%股
权、李小姗持有 20%股权、邱昔文持有 20%股权;在 2019 年 4 月由威电国际以
资产作价办理出资手续、李小姗出资 50 万元、邱昔文出资 20 万元,李小姗、邱
昔文其余出资款在 2020 年 4 月前出资完成。
经对各股东进行访谈,在公司设立之初考虑到根据注册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
中国香港企业作为股东并以资产作价作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手续比较繁
琐、时间较长,为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及业务开展,各方同意,由威电国际委托李
小姗代为持有其 60%的股权并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邱昔文考虑其当时的实缴出
资能力,亦同时委托李小姗代为持有其 9.84%的股权。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股权结构及相关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序
号
工商登记
股权代持安排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1
李小姗
451.00
89.84
100.00
代威电国际:60%,未实缴
代邱昔文:9.84%,未实缴
自持:20%,实缴 100 万元
2
邱昔文
51.00
10.16
100.00
自持:10.16%,实缴 100 万元
(含自持出资额 51 万元和李
小姗所代持出资额 49 万元)
合计
502.00
100.00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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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4
公司成立之初即从事换气扇等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属
于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规定的
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相关股权代持安排不存在规避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形,威电国际股东主体资格具有适格性。
2020 年 8 月 17 日,李小姗分别与威电国际、邱昔文签订《广东威诺高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小姗分别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60%的股权共
301.2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威电国际,将占公司注册资本 9.84%的股权共 49.40 万
元出资额转让给邱昔文。因本次转让属于股权代持还原,且转让股权均为未实缴
出资额后续由受让方进行了实缴出资,故本次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亦不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小姗与威电国际、邱昔文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终止,
相关代持股权分别还原至实际股东威电国际、邱昔文,由实际股东威电国际、邱
昔文真实持有。
经核查,李小姗与威电国际、邱昔文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各方
之间不存在与股权权属有关的争议或潜在纠纷;威电国际、邱昔文具备担任公司
股东的资格,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股权代持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股东浩方合伙历史上的份额代持
(1)历史沿革
①2022 年 1 月,设立
浩方合伙原企业名称为广东浩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浩方合伙设立时的合伙人及
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林常添
普通合伙人
495.00
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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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5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苏建明
有限合伙人
5.00
1.00
合计
500.00
100.00
②2024 年 11 月,第一次份额转让
2024 年 11 月 27 日,林常添与林条浩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林常
添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74%财产份额共 370 万出资额以 0 万元转让给林条浩;
与林霭璇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林常添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25%财产
份额共 125 万元出资额以 0 万元转让给林霭璇。
2024 年 11 月 27 日,苏建明与林条浩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苏建
明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1%财产份额共 5 万元出资额以 0 万元转让给林条浩。
本次变更完成后,浩方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林条浩
普通合伙人
375.00
75.00
2
林霭璇
有限合伙人
125.00
25.00
合计
500.00
100.00
②2025 年 1 月,企业名称变更、减少出资额及第二次份额转让
2025 年 1 月 14 日,林条浩、林霭璇共同作出变更决定书,同意改变合伙企
业名称为佛山市浩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 500
万元变更为 250 万元。
2025 年 1 月 14 日,林条浩与佛山市恒象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份
额转让合同》,约定林条浩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15%财产份额共 37.50 万元出资
额(实缴出资 0 元)转让给佛山市恒象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恒象上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浩方合伙缴纳出资 37.50 万元及向林条浩支付转让价款 22.50
万元,合计对价 60 万元。
2025 年 1 月 14 日,林条浩与范旭娟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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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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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5%财产份额共 12.5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0 元)转让给
范旭娟;范旭娟应向浩方合伙缴纳出资 12.5 万元及向林条浩支付转让价款 7.5 万
元,合计对价 20 万元。
2025 年 1 月 14 日,林条浩与张恩伦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林条
浩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10%财产份额共 25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0 元)转让给
张恩伦;张恩伦应向浩方合伙缴纳出资 25 万元及向林条浩支付转让价款 15 万
元,合计对价 40 万元。
2025 年 1 月 14 日,林条浩与吴鹏锋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林条
浩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5%财产份额共 12.5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0 元)转让给
吴鹏锋;吴鹏锋应向浩方合伙缴纳出资 12.5 万元及向林条浩支付转让价款 22.5
万元,合计对价 35 万元。
2025 年 1 月 14 日,林条浩与曹志强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林条
浩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10%财产份额共 25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0 元)转让给
曹志强;曹志强应向浩方合伙缴纳出资 25 万元及向林条浩支付转让价款 45 万
元,合计对价 70 万元。
2025 年 1 月 14 日,林条浩与梁俊桦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约定林条
浩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5%财产份额共 12.5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0 元)转让给
梁俊桦;梁俊桦应向浩方合伙缴纳出资 12.5 万元及向林条浩支付转让价款 22.5
万元,合计对价 35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广东浩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佛
山市浩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变更为 250 万元,合伙人及出
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林条浩
普通合伙人
62.50
25.00
2
林霭璇
有限合伙人
62.50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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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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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3
佛山恒象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7.50
15.00
4
曹志强
有限合伙人
25.00
10.00
5
张恩伦
有限合伙人
25.00
10.00
6
吴鹏锋
有限合伙人
12.50
5.00
7
范旭娟
有限合伙人
12.50
5.00
8
梁俊桦
有限合伙人
12.50
5.00
合计
250.00
100.00
(2)历史上的份额代持
自浩方合伙于 2022 年 1 月设立以来至 2024 年 11 月第一次财产份额转让完
成之前,林常添持有的浩方合伙 74%出资、苏建明持有的浩方合伙 1%出资系代
林条浩持有,林常添持有的浩方合伙 25%出资系代林霭璇持有。2024 年 11 月,
林常添将浩方合伙 74%出资、苏建明将浩方合伙 1%出资转让给林条浩,林常添
将浩方合伙 25%出资转让给林霭璇,属于份额代持还原,本次财产份额转让未实
际支付转让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 24 日,林条浩与林常添、苏建明签订《代持股份协议》,约定:
林条浩因发展需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广东浩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出资 500 万元;林常添代持 74%的出资份额,苏建明代持 1%的出资份额
并暂担任普通合伙人;代持期间林常添、苏建明无权行使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
相关事务及债权债务由林条浩负责。同日,林霭璇与林常添签订《代持股份协议》,
约定:林霭璇因发展需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广东浩方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出资 500 万元;林常添代持 25%的出资份额;代持期间林常添无权行
使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相关事务及债权债务由林霭璇负责。
经对份额代持各方进行访谈,为了受让李小姗持有的威诺高股权并设立合伙
企业作为未来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林条浩、林霭璇决定设立浩方合伙;在浩方
合伙设立之初考虑到根据注册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中国香港居民作为合伙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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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8
资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繁琐、时间较长,为不影响浩方合伙的设立
及尽快完成李小姗的股权转让,各方同意,由林常添、苏建明代为持有相关出资
份额。
浩方合伙设立时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及相关份额代持情况如下:
序
号
工商登记
份额代持安排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1
林常添
495.00
99.00
0.00
代林条浩:74%,未实缴
代林霭璇:25%,未实缴
2
苏建明
5.00
1.00
0.00 代林条浩:1%,未实缴
合计
500.00
100.00
0.00
浩方合伙成立之目的主要是作为受让李小姗所持威诺高股权及未来实施股
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不属于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4 年版)》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相关份额代持安排不存在规
避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的情形,林条浩、林霭璇合伙人主
体资格具有适格性。
2024 年 11 月 27 日,林常添、苏建明分别与林条浩、林霭璇签订《财产份额
转让合同》,林常添将浩方合伙 74%财产份额、苏建明将浩方合伙 1%财产份额
转让给林条浩,林常添将浩方合伙 25%财产份额转让给林霭璇。因本次财产份额
转让属于份额代持还原,且转让份额均为未实缴出资额后续由受让方进行了实缴
出资,故本次份额转让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亦不涉及份额转让个人所得税事宜。
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林常添、苏建明与林条浩、林霭璇之间的份额代持关
系终止,相关代持份额分别还原至实际合伙人林条浩、林霭璇,由实际合伙人林
条浩、林霭璇真实持有。
经核查,林常添、苏建明与林条浩、林霭璇之间的份额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
各方之间不存在与财产份额权属有关的争议或潜在纠纷;林条浩、林霭璇具备担
任浩方合伙合伙人的资格,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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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9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份额代持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浩方合伙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自设立以来先后授予了两次股权
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①第一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与实施
于 2023 年 5 月,林条浩分别与张恩伦、范旭娟、佛山市恒象上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何丽婷为持股目的而设立的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张恩
伦出资 40 万元,出资比例 10%;范旭娟认缴出资 20 万元,出资比例 5%;佛山
市恒象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60 万元,出资比例 15%;各合伙人签订合
伙协议后 7 个工作日内先支付出资额的 50%,其余 50%一年内交清;合伙人完
成百分百注资后,普通合伙人林条浩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工商办理变
更手续。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后,根据浩方合伙的合伙份额代持还原情况及各激励对象
的缴款进度安排,于 2025 年 1 月通过财产份额转让的方式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
手续,该等激励对象通过浩方合伙间接持有威诺高股份。各激励对象本次获得的
激励股权情况如下:
序
号
激励对象
浩方合伙
出资额
(万元)
浩方合伙
出资比例
(%)
支付对价
(万元)
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数
(万股)
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比例
(%)
1
何丽婷(佛
山恒象上企
业管理有限
公司)
37.50
15.00
60.00
15.06
3.00
2
张恩伦
25.00
10.00
40.00
10.04
2.00
3
范旭娟
12.50
5.00
20.00
5.02
1.00
注:佛山市恒象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董事兼销售经理何丽婷为持股目的而设立的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何丽婷出资比例为 100%。
②第二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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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0
于 2025 年 1 月,林条浩分别与曹志强、吴鹏锋、梁俊桦签订《财产份额转
让合同》,约定:林条浩将其持有的浩方合伙 10%财产份额共 25 万元出资额(实
缴出资 0 元)、浩方合伙 5%财产份额共 12.5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0 元)、浩
方合伙 5%财产份额共 12.5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0 元)分别转让给曹志强、吴
鹏锋、梁俊桦,曹志强、吴鹏锋、梁俊桦应支付的对价分别为 70 万元、35 万元、
35 万元。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后,考虑到便利性,于 2025 年 1 月通过财产份额转让的
方式与第一次股权激励的实施一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该等激励对象通过
浩方合伙间接持有威诺高股份。各激励对象本次获得的激励股权情况如下:
序
号
激励对象
浩方合伙
出资额
(万元)
浩方合伙
出资比例
(%)
支付对价
(万元)
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数
(万股)
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比例
(%)
1
曹志强
25.00
10.00
70.00
10.04
2.00
2
吴鹏锋
12.50
5.00
35.00
5.02
1.00
3
梁俊桦
12.50
5.00
35.00
5.02
1.00
3.股权明晰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股权明晰,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
况,亦未被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纠
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四)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所持股份
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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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1
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
法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公司历史上所存在的股权代持已全部解除,股权代持各方之间不存在
与股权权属有关的争议或潜在纠纷,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权明晰。因此,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
形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
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公司的业务
对于公司的业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查公司的营业执
照及《公司章程》;(2)核查公司就其主营业务取得的经营资质/许可证书等;
(3)审阅中国香港律师为香港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审阅《公开转让
说明书》《审计报告》,并抽查公司的主营业务重大合同;(5)涉及本法律意见
书其他章节履行的相应核查程序。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业务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家用电
器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
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
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经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换气扇等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
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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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2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取得的资质或认证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22 年 12 月 19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
东省税务局向公司核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备案
经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公司已办理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海关备案,
海关备案编码为 44229409DC,所在地海关为顺德海关,
有效期至 2099 年 12 月 31 日。
3.3C 认证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和系列
首次发
证日期
有效期
签发
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478 换气扇 APB 系列
2020.07.27
2025.05.29-2030.05.28 北 京
鉴 衡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司
2*开通会员可解锁*323 换气扇 BPT 系列
2020.12.02
2025.05.29-2030.05.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358
橱 窗 式 换 气 扇
APC 系列
2020.12.04
2025.05.29-2030.05.28
4.CB 认证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和系列
签发日期
签发机构
SG ITS-22003
Ventilating Fan
2020.09.01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Singapore) Pte
Ltd
SG ITS-29756
Air purifier
2022.10.11
SG ITS-35036
Ventilating Fan
2024.05.21
SG ITS-36417
Ventilating Fan
2024.08.06
SG ITS-36576
Ventilating Fan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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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3
SG ITS-39088
Ventilating Fan
2025.04.25
4.ETL 认证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和系列
签发日期
签发机构
4009004/200319053GZU-001 Exhaust Fan
2023.09.04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Shenzhen
Ltd., Shunde
Branch
4009004/230500916HZH-001 Exhaust Fan
2024.11.09
4009004/200900202HZH-001 Exhaust Fan
2025.01.23
4009004/231220005GZS-001 Exhaust Fan
2025.03.15
4009004/200330038GZU-001
Exhaust Fan /
Ventilation Fan
2025.03.17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取得从
事目前业务所必需的资质或许可。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香港威诺高,
香港威诺高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威诺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77552767
公司董事
邱昔文
成立时间
2025 年 1 月 6 日
注册资本
28,200 美元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官塘伟业街 139-141 号兆发工业大厦 2 楼 204C 室
业务性质
家用电器销售
股权结构
威诺高持股 100%
根据陈立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威诺高合法存续,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除香港威诺高外,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置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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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4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
1.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换气扇等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公
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抽查公司的主营业务重大
合同,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经营该等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9,555.62
万元、12,182.8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87%、99.90%,公司主
营业务突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更。
2.境外销售业务情况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境外销售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境内
1,422.92
11.67%
810.63
8.47%
境外
10,772.07
88.33%
8,757.53
91.53%
合计
12,194.99
100.00%
9,568.16
100.00%
公司境外销售已按我国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关单位备案等必要资质、许可,可依法开展外销业务。公司产品已依法办理了 CB
认证、ETL 认证,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不存在需要取得其他从事相关业务所必
需的资质、许可的情况,且报告期内未受到任何境外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立案
调查。
报告期内,公司向境外出口销售的产品均正常清关,不存在因未取得相关资
质、许可而被境外国家或地区海关禁止入境的情况。经查询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案登记应用平台、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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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5
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专栏,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海关、外汇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
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境外销售业务合法合规经营。
3.外商投资政策情况
(1)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外商投资限制,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
处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之“C3853 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公
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根据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期间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外商
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均不属
于前述历次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项目。
根据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期间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限制
类或淘汰类产业。
因此,公司业务不存在外商投资限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2)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
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
制办公室申报:(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
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
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
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
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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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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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为换气扇等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不属
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所限定的领域,因此无需履行安全审查
程序。
(五)公司的持续经营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期限为长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出现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
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或限
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取得从事目前主营业务所必需的
资质或许可。
(3)根据陈立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威诺高合法存续,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除香
港威诺高外,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置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4)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更。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
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对于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
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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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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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调查表,企业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报告,并通过企查查等网站对前述主体的对外
投资和任职情况进行复核;(2)核查公司重要关联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或工商登记材料,重要关联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审阅《审计报告》,核
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付款凭证(如有),并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分析;(4)
审阅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关联交易内
控管理制度,核查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文件;(5)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确认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林条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威电国际间接持有公司 30%的股份、
通过浩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5%的股份
2
罗竞雄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威电国际间接持有公司 30%股份
3
邱昔文
直接持有公司 20%的股份
4
林霭璇
通过浩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5%的股份
注:林霭璇系实际控制人林条浩、罗竞雄之女,为其一致行动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务
1
林条浩
董事长
2
邱昔文
董事、总经理
3
林霭璇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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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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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务
4
何丽婷
董事
5
刘正文
董事
6
谭爱英
监事会主席
7
范旭娟
监事
8
张恩伦
职工监事
9
梁英敏
财务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林条浩、罗竞雄担任控股股东威电国际的董事职务。
(4)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第(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亦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关联法人
(1)公司的控股股东
威电国际持有公司 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
有限公司
威电国际持股 99%,林条浩持股 1%并担任董事长、总经
理,罗竞雄担任董事,其女儿林霭文担任副董事长
2
广东顺德科展环保材
料有限公司
威电国际持股 71%,林条浩担任董事,其女儿林霭文担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3
广东顺德连彩环保材
料有限公司
威电国际持股 71%,林条浩担任董事,其女儿林霭文担
任副董事长
4
佛山市顺德区赛思科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威电国际持股 100%,实际控制人的女儿林霭文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3)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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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9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佛山市恩霈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条浩出资比例 99.00%,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
女儿林霭文出资比例 1.00%
2
佛山市乐淳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条浩出资比例 99.00%,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
女儿林霭文出资比例 1.00%
3
广东威和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
林条浩持股 67%,其女儿林霭文持股 13%
4
佛山市铎涛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林条浩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罗竞雄持股
10%
5
佛山市汇德创展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铎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
佛山市丰霈公寓管理有
限公司
佛山市汇德创展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51%;佛山市乐
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0%;佛山市恩
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9%
7
佛山市顺德锐力驰健身
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德创展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51%
8
佛山市顺德臻享荟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德创展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51%,林条浩担
任董事、财务负责人
9
能动产业投资管理(广
东)有限公司
利和投资咨询(广东)有限公司持股 60%,佛山市汇德
创展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20%,佛山凝聚新材料实验
室有限公司持股 20%,林条浩担任董事长、公司董事刘
正文担任董事
10
广东威盈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实际控制人儿子林培源持股 90%,罗竞雄担任监事
11
佛山市霈知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女儿林霭文持股 99%并担任监事
12
佛山市川之鸿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女儿林霭文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13
佛山市铎润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女儿林霭璇持股 90%并担任监事
14
佛山市顺德光华山庄饮
食有限公司
林条浩的姐妹林凤璋、林凤环合计持股 100%
15
威盈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罗竞雄持股 100%
16
佛山市顺德区厚顺新材
料有限公司
罗竞雄的哥哥罗厚光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
17
中山市创世纪汽车有限
公司
罗竞雄的弟弟罗厚杰持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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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8
中山市东日汽车有限公
司
中山市创世纪汽车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9
汇创汽车租赁(珠海)
有限公司
20
崇杰有限公司
罗竞雄的弟弟罗厚杰持股 100%
21
世紀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崇杰有限公司持股 74.01%,罗竞雄的弟弟罗厚杰担任执
行董事兼行政总裁、主席
22
Chong Wai Limited
世纪聯合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100%
23
创世纪拓展有限公司
Chong Wai Limited 持股 100%
24
中山市崇杰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创世纪拓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罗竞雄的弟弟罗厚
杰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25
佛山智源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公司董事刘正文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
负责人
26
利和投资咨询(广东)
有限公司
佛山智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7
佛山中盈聚成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正文持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
28
深圳中盈聚成天使投资
有限公司
佛山中盈聚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
司董事刘正文担任总经理
29
佛山智多家族传承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佛山中盈聚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
司董事刘正文担任执行董事
30
华富家族办公室(广州)
有限公司
佛山智多家族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1
智鑫隆科技(广东)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正文担任董事
32
佛山市宝沃丰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邱昔文及其配偶罗婷婷合计直接持股 100%,报
告期内邱昔文曾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33
佛山市乐可沃科技有限
公司
公司董事邱昔文的配偶罗婷婷直接持股 100%,罗婷婷担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
34
佛山市恒象上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何丽婷直接持股 100%,何丽婷的母亲陈风娣担
任执行董事、经理,何丽婷的妹妹何丽舟担任财务负责人
注:中山市崇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亦为公司的关联方,
在此不再逐一列示。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
除控股股东威电国际外,浩方合伙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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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1
条浩担任浩方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直接持有浩方合伙 25%的出资份额,浩方
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威电国际的一致行动人。
(5)公司的子公司
香港威诺高为公司持股 100%的子公司。
3.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何安文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已于 2023 年 1 月离任
2
刘维新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监事,已于 2025 年 2 月离任
3
佛山市桔子会计事务服务有
限公司
原监事刘维新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财务负责人
4
佛山市顺德区宝浓礼品商行 原监事刘维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5
佛山市顺德区必水源茶叶店 原监事刘维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6
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有限公
司杏坛光华分公司
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已于 2023
年 9 月注销
7
佛山市顺德区兴威电器有限
公司
威电国际持股 100%,已于 2025 年 4 月注销
8
华硒生物科技(广东)有限
公司
公司董事刘正文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2024 年 10 月注
销
9
佛山市顺德区锐腾电器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正文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2024 年 5 月辞任
10
广东轻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正文担任董事,已于 2025 年 4 月辞任
注:林常添、苏建明原代林条浩、林霭璇持有浩方合伙合计 100%的出资份额(间接代
为持有公司 20%的股份),已于 2024 年 11 月通过财产份额转让方式解除代持关系,因此,
林常添、苏建明仅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实质上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4.除上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公司的关联方还包括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
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关联方,或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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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2
1.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相关关联交易资料,报告期
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部分为不含税金额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广东威和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
物业水电费
1,624,781.91
751,472.28
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
有限公司
购买工业厂房
--
29,049,509.17
注: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与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向其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坛工业区科技二路 2 号威
和新科园 6 栋 101、102、201、202、901、902 工业厂房,总价款为 31,663,965 元,用作生
产经营场所。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佛山市威和盈丰电
器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3,928.29
-
佛山市丰霈公寓管
理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4,000.53
-
(3)关联租赁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佛山市威和盈丰电
器有限公司
承租房屋建筑物
1,179,341.88
589,670.94
(4)商标转让
转让方
受让方
商标
注册证号
转让价格
转让日期
威和物业
威诺高
51791417
0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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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3
转让方
受让方
商标
注册证号
转让价格
转让日期
威和物业
威诺高
3770456
0
2024.06.06
威和盈丰
威诺高
4047286
0
2024.06.06
注: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5)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担保人
担保类
型
担保金额
(万元)
签约日期
担保债务起止日
担保是
否履行
完毕
1
林条浩
最高额
保证
2,100.00 2023.11.09
2023.11.09-
2028.11.08
否
2
林条浩、罗竞
雄、邱昔文、佛
山市威和盈丰电
器有限公司
最高额
保证
1,000.00 2021.12.10
2021.12.10-
2024.12.09
是
3
林条浩、邱昔文
最高额
保证
1,000.00 2022.05.17
2022.01.01-
2030.12.31
否
注:上述关联担保履行情况截至报告期末。
(6)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拆入资金
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林条浩
3,000,000.00
2024.03.29
2024.04.16
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24.02.05
2024.02.07
②拆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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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4
关联方
拆出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林条浩
98,894.00
2023.09.26
2024.06.22
佛山市恒象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73,633.36
2023.05.31
2024.02.29
佛山市恒象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61,779.47
2024.01.02
2024.02.29、
2024.03.01
(7)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513,076.53
834,513.92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4.12.31
2023.12.31
款项性质
其他应收
款
佛山市恒象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73,633.36
往来款
林条浩
--
98,894.00
往来款
其他应付
款
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有限公司
-- 22,623,176.88
购房款
广东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3,206.13
71,839.80 物业水电费
邱昔文
--
3,000.00
往来款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对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在《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中对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关联交易的批准
权限和批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上述报告期内发生的
关联交易系真实发生;其发生符合当时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关联交
易价格均参考市场价格水平,价格公允。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
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并避免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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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5
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一、
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公司及
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
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往来,本人/公司承诺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
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和文件对关联交易履
行合法决策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本人/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
交易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如果本人/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并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公司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
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关联方情况真实、准确;公司在报
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在
其现行有效的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保护
公司的利益。
(三)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营业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营业范围
主营业务说明
1
威电国际
投资、贸易
未实际经营
2
佛山市威和盈
丰电器有限公
司(威电国际
持股 99%)
一般项目:电器辅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
市场营销策划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
3
广东顺德科展
环保材料有限
公司(威电国
际持股 71%)
生产、销售:水性树脂、水性油墨、水性涂料、水
性丙烯酸乳液、水性指甲油、水性烟包油墨(以
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水性
树脂、水性油墨、水性涂料、水性丙烯酸乳液、
水性指甲油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未实际经营
4
广东顺德连彩
一般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
油墨制造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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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6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营业范围
主营业务说明
环保材料有限
公司(威电国
际持股 71%)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
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
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不含烟草及其制品)
售
5
佛山市顺德区
赛思科电子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威电国际持
股 100%)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人工智能硬
件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设计
服务;销售代理;软件销售;数控机床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
未实际经营
根据上述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未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营业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如
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营业范围
主营业务说明
1
佛山市恩霈企
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林条浩出资
99.00%)
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
未实际经营
2
佛山市乐淳企
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林条浩出资
99.00%)
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
未实际经营
3
广东威和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林条浩持股
67%)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
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
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服务。
物业管理
4
佛山市铎涛企
业管理有限公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
未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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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7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营业范围
主营业务说明
司(林条浩持
股 90%)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5
佛山市汇德创
展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第 4
项的全资子公
司)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咨询策划服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未实际经营
6
佛山市丰霈公
寓管理有限公
司(第 5 项持
股 51%)
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
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品销售;日
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
售;家具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未实际经营
7
佛山市顺德锐
力驰健身服务
有限公司(第 5
项持股 51%)
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体育用品
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设备出租;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
未实际经营
8
佛山市顺德臻
享荟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第 5
项持股 51%)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
理销售;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未实际经营
9
威盈国际香港
有限公司(罗
竞 雄 持 股
100%)
贸易
未实际经营
根据上述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条浩、罗竞雄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公司或由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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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8
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
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
产品。2、若公司认为本人/公司或由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公司的业
务构成竞争且对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公司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
促使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3、若本人/公司或由本人/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且对其构成
重大影响的业务机会,本人/公司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
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4、本人/公司承诺将合法、合
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公司正常经
营的行为。5、若本人/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公司将向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
偿责任。6、本承诺函在本人/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将来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已披露的关联方情况真实、准确;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
易不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其现行有效的制度中
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将来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对于公司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查中国香港
律师为香港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核查公司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批准证书、项目备案文件;(2)核查公司拥有的不动产、商标、专利等主要财
产的权属证书,核查公司取得不动产、商标、专利等主要财产的相关文件及支付
或缴费凭证,并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查询或登录中国商标网、中国及多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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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9
审查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利状况,核查抵押/质押情况;
(3)核查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文件;(4)审阅公司的固定
资产清单,并抽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同或发票;(5)取得公司的说明与确
认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主要财产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 1 家全资子公司香港威诺高,其基本信
息如下:
公司名称
威诺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77552767
公司董事
邱昔文
成立时间
2025 年 1 月 6 日
注册资本
28,200 美元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官塘伟业街 139-141 号兆发工业大厦 2 楼 204C 室
业务性质
家用电器销售
股权结构
威诺高持股 100%
公司为设立香港威诺高,已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开通会员可解锁*8 号),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取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
开发函[2024]2001 号)。
根据陈立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威诺高合法存续,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公司拥有和使用的不动产情况
1.公司拥有不动产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的不动产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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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0
权利
人
不动产权
证书
坐落
权利类
型
权利
性质
用途
面积
(m2)
土地使用
期限
权利
限制
威诺
高
粤
(2023)
佛顺不动
产权第
0196666
号
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
区杏坛镇
齐杏社区
居民委员
会杏坛工
业区科技
二路 2 号
威和新科
园 6 栋 101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房屋所
有权
出让/
市场
化商
品房
工业用
地/厂
房
共有宗地
面积
38,328.45/
房屋建筑
面积
846.67
2020.08.31-
2070.08.30
抵押
威诺
高
粤
(2023)
佛顺不动
产权第
0196661
号
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
区杏坛镇
齐杏社区
居民委员
会杏坛工
业区科技
二路 2 号
威和新科
园 6 栋 102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房屋所
有权
出让/
市场
化商
品房
工业用
地/厂
房
共有宗地
面积
38,328.45/
房屋建筑
面积
852.55
2020.08.31-
2070.08.30
抵押
威诺
高
粤
(2023)
佛顺不动
产权第
0196646
号
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
区杏坛镇
齐杏社区
居民委员
会杏坛工
业区科技
二路 2 号
威和新科
园 6 栋 201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房屋所
有权
出让/
市场
化商
品房
工业用
地/厂
房
共有宗地
面积
38,328.45/
房屋建筑
面积
879.67
2020.08.31-
2070.08.30
抵押
威诺
高
粤
(2023)
佛顺不动
产权第
0196637
号
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
区杏坛镇
齐杏社区
居民委员
会杏坛工
业区科技
二路 2 号
威和新科
园 6 栋 202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房屋所
有权
出让/
市场
化商
品房
工业用
地/厂
房
共有宗地
面积
38,328.45/
房屋建筑
面积
847.75
2020.08.31-
2070.08.30
抵押
威诺
高
粤
(2023)
佛顺不动
产权第
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
区杏坛镇
齐杏社区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出让/
市场
化商
品房
工业用
地/厂
房
共有宗地
面积
38,328.45/
房屋建筑
2020.08.31-
2070.08.30
抵押
./tmp/f756d536-54e2-4a93-8a37-6b8922bc3998-html.html
法律意见书
61
权利
人
不动产权
证书
坐落
权利类
型
权利
性质
用途
面积
(m2)
土地使用
期限
权利
限制
0196632
号
居民委员
会杏坛工
业区科技
二路 2 号
威和新科
园 6 栋 901
房屋所
有权
面积
878.5
威诺
高
粤
(2023)
佛顺不动
产权第
0196611
号
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
区杏坛镇
齐杏社区
居民委员
会杏坛工
业区科技
二路 2 号
威和新科
园 6 栋 902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房屋所
有权
出让/
市场
化商
品房
工业用
地/厂
房
共有宗地
面积
38,328.45/
房屋建筑
面积
845.69
2020.08.31-
2070.08.30
抵押
注:不动产权证附记如下:属产业用房,受让人须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事主体或其
投资者,首次转让需经杏坛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审核同意。购买者从办理商品厂房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或司法拍卖除外)买受的
商品厂房。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不动产的产权证书,取得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动产
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不动产,公司拥有
的上述不动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可预见的潜在纠纷。
2.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序
号
出租方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m2)
用途
1
佛山市威和
盈丰电器有
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
杏坛公寓科技二路 2
号威和新科园 6 栋 3-
8 层
2023.07.01-2029.06.30
10,345.11
生产经营
2
佛山市顺德
区永滔制衣
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杏龙路罗水工业区大
2020.01.01-2023.06.30
(已终止)
9,601.87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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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2
序
号
出租方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m2)
用途
道 1 号永滔制衣有限
公司之(5)栋厂房
上述租赁合同尚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
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相关租赁合同的
有效性,亦不会影响公司使用该等房屋。因此,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房屋租赁
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三)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1.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拥有 5 项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1
11
70522477
2023.10.07-2033.10.06
原始取得
无
2
11
51791417
2021.11.28-2031.11.27
继受取得
无
3
11
3770456
2016.06.28-2026.06.27
继受取得
无
4
11
16440334
2016.04.21-2026.04.20
继受取得
无
5
11
4047286
2016.09.07-2026.09.06
继受取得
无
注:上述第 2 项至第 3 项商标系公司于 2024 年 6 月从原注册人广东威和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无偿受让取得;第 4 项商标系公司于 2021 年 6 月从原注册人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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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3
公司无偿受让取得;第 5 项商标系公司于 2024 年 6 月从原注册人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有限
公司无偿受让取得。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商标的权属证书,通过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相关权属
状况及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上述境内注册商标的
专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可预见的潜在纠纷。
此外,公司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注册地
1
11
6328355
2021.04.20-2031.04.19
继受取得
美国
2
11
6334021
2021.04.27-2031.04.26
继受取得
美国
2.专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已获授权的中国大陆境内专利共 52 项,
其中包括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26 项和外观设计专利 24 项,具体情况见
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之“公司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境内专利的权属证书,通过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相关
权利状况及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拥有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可预见的潜在纠纷。
(四)公司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内绕机、注塑机、模具等。
经抽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同及发票,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生产经营
设备均由公司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可预见的潜在纠纷。
(五)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1.不动产权抵押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有的坐
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坛工业区科技二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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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4
威和新科园 6 栋 101、102、201、202、901、902 号不动产已抵押给广东顺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
3,150 万元,债权期间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起 2028 年 11 月 8 日止。公司已就前
述抵押事项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不动产的转让条件限制(详
见本节之“(二)公司拥有和使用的不动产情况”)及设定抵押外,公司主要财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可预
见的潜在纠纷;公司的主要财产均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均已取得必要的权属证
书或有权部门的授权文件;除已披露的不动产转让条件限制及设定抵押外,公司
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况;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对于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2)审阅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版信用报告,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所在地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劳动安全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3)审阅《
审计报告》,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4)取得公司的说明与确认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重大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和美元 10 万
元以上的主要合同,或者虽无固定合同金额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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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5
的合同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履行情况
1
宁波橙风工贸有限公司
281.52
通风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2
宁波橙风工贸有限公司
83.87
通风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3
宁波橙风工贸有限公司
63.01
通风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4
Homewerks Worldwide,LLC
$19.88
通风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5
Homewerks Worldwide,LLC
$16.90
通风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6
Homewerks Worldwide,LLC
$16.90
通风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7
LASKO PRODUCTS LLC
$141.08
换气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8
Air King America,LLC
$53.82
换气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9
Air King America,LLC
$16.65
换气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10
MERBABU CORPORATION
$11.34
换气扇
PURCHASE
ORDER
履行完毕
2.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履行情况
1
深圳市鑫和精密科技有限
公司
115.15
电机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2
深圳市鑫和精密科技有限
公司
57.96
电机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3
深圳市鑫和精密科技有限
公司
框架协议
电机
合作协议
正在履行
4
佛山市业丞五金有限公司
164.15
冲压五金件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5
佛山市业丞五金有限公司
152.10
冲压五金件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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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6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履行情况
6
佛山市业丞五金有限公司
90.88
冲压五金件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7
佛山市业丞五金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冲压五金件
合作协议
正在履行
8
佛山市惟恩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LED 灯板
合作协议
正在履行
9
佛山市顺德区电鑫电器有
限公司
77.52
罩极电机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10
佛山市顺德区电鑫电器有
限公司
72.66
罩极电机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11
佛山市顺德区电鑫电器有
限公司
67.78
罩极电机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12
佛山市顺德区电鑫电器有
限公司
67.06
罩极电机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13
佛山市顺德区电鑫电器有
限公司
框架协议
电机
合作协议
正在履行
14
佛山市名景芯照明科技有
限公司
77.62
LED 灯板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15
佛山市名景芯照明科技有
限公司
51.48
LED 灯板
销售合同
履行完毕
16
佛山市名景芯照明科技有
限公司
框架协议
LED 光源模
组及驱动电
源
合作协议
正在履行
17
佛山市珏万塑料化工贸易
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塑料原料
合作协议
正在履行
18 东莞市益达实业有限公司
52.43
漆包线
购销合同
履行完毕
19 东莞市益达实业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漆包线
合作协议
履行完毕
3.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序
号
合同名称
贷款方/授信方
借款金额
(万元)
签署日
有效期限
担保情况
1
抵 押 授 信
额度协议
广东顺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杏坛支行
3,150.00
2023.11.09
2023.11.09-
2028.11.08
抵押
2
授 信 额 度
协议
广东顺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杏坛支行
2,100.00
2023.11.09
2023.11.09-
2026.11.08
保证、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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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7
序
号
合同名称
贷款方/授信方
借款金额
(万元)
签署日
有效期限
担保情况
3
借款合同
广东顺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杏坛支行
2,100.00
2023.11.09
2023.11.09-
2026.11.08
保证、抵押
4
借款合同
广东顺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杏坛支行
1,000.00
2021.12.10
2021.12.10-
2023.12.09
保证
5
流 动 资 金
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顺德杏
坛支行
1,000.00
2022.05.17
2022.05.19-
2023.05.18
保证
6
流 动 资 金
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顺德杏
坛支行
1,000.00
2024.03.26
2024.03.27-
2025.01.26
保证
7
流 动 资 金
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顺德杏
坛支行
1,000.00
2023.05.04
2023.05.06-
2024.05.05
保证
4.抵押合同
序
号
合同名称
债权人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方式
担保主债权
发生期间
1
最高额抵押
担保合同
广东顺德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杏坛支行
3,150.00
威诺高以其持有的广东
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
坛工业区科技二路 2 号
威和新科园 6 栋 101、
102、201、202、901、
902 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2023.11.09-
2028.11.0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而引致的对本次挂牌造成重大影响的潜在风
险。
(二)公司的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
劳动安全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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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8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公司其他应收、其他应
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分别为 1,414,430.69 元和 562,552.98 元。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其他应收账目项下金额较大的款项
主要为保证金、应收出口退税等,其他应付账目项下金额较大的款项主要为押金
及保证金、预提费用等,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
在因合同违法、无效而引致的对本次挂牌造成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公司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金额较大的主要款项因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对于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文件;(3)取得公司的说明与确认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
意见: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1.合并、分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
事项。
2.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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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9
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3.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与佛山市威和盈丰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售)》,向其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坛
工业区科技二路 2 号威和新科园 6 栋 101、102、201、202、901、902 工业厂房,
含税总价款为 31,663,965 元,用作生产经营场所。本次交易事项已经于 2023 年
9 月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上述购置工业厂
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外,不存在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二)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以及收购
兼并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除购置工业厂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外,不存在合并、分
立、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以及收购兼并行为。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核查公
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其报告期内历次修订情况,查阅公司本次挂牌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2)核查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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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0
(一)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及其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
1.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2. 因变更经营范围,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公
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于 2023 年 4 月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
核准变更登记手续。
3. 因变更住所,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公司章
程》进行了修改,并于 2023 年 6 月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核准
变更登记手续。
4. 因应《公司法》(2023 年修订)生效及浩方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于 2025
年 5 月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其报告期内历次修改已经
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挂牌,公司董事会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现行章程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
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其报告期内历次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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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1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进行了如
下查验工作:(1)取得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并了解公司内部职能部门设置运行
情况;(2)查阅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法人
治理制度;(3)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
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
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制度,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
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议事规则》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对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通知、提案、表决和决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董事会议事规则》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对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和决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监事会议事规则》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对
公司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决议及其贯彻落实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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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
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
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公司具备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
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
作:(1)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策会议文件,核查最近
两年内的变化情况;(2)取得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身份
证明文件、调查表、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核查其与公司签署的聘用
协议/劳动合同,并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情
况进行网络检索,查阅其出具的说明与确认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表如下核
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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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 5 名董事、3 名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以及 2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总经理同
时兼任董事)。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林条浩
董事长
2
邱昔文
董事、总经理
3
林霭璇
董事
4
何丽婷
董事
5
刘正文
董事
6
谭爱英
监事会主席
7
范旭娟
监事
8
张恩伦
职工监事
9
梁英敏
财务负责人
2.任职资格及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文件、现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确认、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不存
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
1.董事人员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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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4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为林条浩、邱昔文、林霭璇、何丽婷
及刘正文,其中:林条浩为董事长。最近两年内,公司董事人员未发生变化。
2.监事人员变化情况
(1)报告期期初至 2025 年 2 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成员为刘维新、范
旭娟及张恩伦,其中:张恩伦为职工代表监事。
(2)2025 年 2 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免去刘维
新的监事职务,并选举谭爱英为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总经理为邱昔文。最近两年内,总经理未发生变化。
(2)报告期期初至 2023 年 1 月,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何安文,何安文于 2023
年 1 月离任。2024 年 2 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聘任梁英
敏为财务负责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已依法
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原因系公司内
部经营管理需要,不构成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及业务稳定性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的变化已依法履行必要的
法律手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原因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
不构成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及业务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公司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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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5
对于公司的税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审阅《审计报告》
及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材料、纳税凭证;(2)核查公司税收优惠相关的政
策文件及取得的证书;(4)核查公司取得政府补助的批文及记账凭证;(5)核
查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并登录税务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
(6)取得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税务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
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项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0%、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房产税
按照房产原值的 70%为纳税基准
1.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威诺高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发证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有效期为 3 年。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政府补助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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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6
告期内收到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元
补助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顺德区财税局 2023 年上规模增长补贴
100,000.00
-
顺德区财政局 2022 年高新技术企业区级补助第一批
40,000.00
-
顺德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补贴
42,000.00
58,000.00
顺德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
15,000.00
43,948.00
2023 年创新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
-
21,103.00
稳外贸资金补贴
-
28,640.00
广东省 2023 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
69,436.1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符合国家或地方
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四)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以及公
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税务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公司报告
期内依法纳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真
实有效。
(3)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税收行政
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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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7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对于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
作:(1)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及排污登记手续;(2)核查公司取得的
有关环评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标准认证证书;(3)登录有关环境保护、安全
生产、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及取得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
报告;(4)取得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表如下核
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公司主要从事换气扇等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
(C3853),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规定的
重污染行业或《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的指导意见》
(环评〔2021〕45 号)中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所涉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未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因此,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1)环评手续
①原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罗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罗水工业区大道 1
号之五)
2020 年 8 月 5 日,威诺高有限取得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广东
威诺高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排风扇 250 万台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佛环
0310 环审[2020]第 02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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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8
2020 年 10 月 8 日,威诺高有限取得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佛山市生
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佛环 0310 环批[2020]第 0321 号)。
②现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杏坛工业区科技二路 2 号威和
新科园 6 栋 901)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取得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佛山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佛环 03 环审[2023]第 143 号)。
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信息系统中对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进行了公示。
(2)排污登记手续
①原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罗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罗水工业区大道 1
号之五)
威诺高有限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
号:91440606MA5373LN78001X),有效期至 2025 年 8 月 2 日。
②现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杏坛工业区科技二路 2 号威和
新科园 6 栋 901)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1440606MA5373LN78002Z),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4 日。
(3)环境管理认证证书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取得北京国诚京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923E30216R0M),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
(4)报告期内的环保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与确认,并经登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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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9
得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的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公
司主要从事换气扇等室内通风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不属于《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2.安全生产认证证书
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取得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核发的《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423S21489R0M),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19
日;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取得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证书》(AQBⅢGM(粤)SD20241766),有效期至 2027 年 11 月 4 日。
3.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与确认,并经登录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及取
得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公司的质量标准
1.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00123Q36485R0M/4400),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
2.报告期内的质量技术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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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80
根据公司的说明与确认,并经登录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及取
得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对于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1)
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及进行网络关键信息检索;(2)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3)核查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信用报告,及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香港子公司法律意见书;(4)核查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控股
股东法律意见书;(5)取得公司及相关方的说明与确认。本所律师对于公司的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1)本所律师的判
断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书面说明和确认以及有关证言证据是按照诚实
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2)基于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
告体制限制以及对境外诉讼、仲裁、处罚的核查手段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公司及
相关主体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
见:
(一)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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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81
原告/被上诉人
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
广东天品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及受理法院 一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 0606 民初 31715 号
二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06 民终 6073 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663,152.02 元及利息;2、本案律师费
100,000 元由被告承担;3、保全担保费 2,320 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
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生效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
2663152.02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为 47727.59
元,从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以所欠款项 2663152.02 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至清
偿之日止);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律师费 70000 元及担保费 2320 元,合计 72320 元。
该等诉讼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法律途径解决措施,且已获得
生效判决支持其主要诉讼请求,因此,该等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另外,公司与广东顺德汇智浩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
粤 0606 民初 31580 号,涉案金额 204,750 元)已于 2023 年 12 月调解结案,公
司已收到退回货款;公司与中山市力和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
粤 2072 民初 17593 号,涉案金额 152,197.60 元),原告已于 2023 年 1 月撤诉结
案。
根据公司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已披露的诉讼情况外,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及中国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实际控制人
签署的调查表及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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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82
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方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列为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十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公司不存在对本次挂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的审核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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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83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胡铁军 刘子丰
_______________
曾 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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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84
附件 公司的专利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申请日
公告日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1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利用风能驱动的高楼换气装置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无
2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空气滤芯自动装配设备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无
3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排气扇面板安装结构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4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带有杀菌功能的换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5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带有自清洁功能的换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6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具有延时控制的换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7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排气扇通用出风结构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8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嵌入式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9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改进风轮结构的管道式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0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可调节吸风角度的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1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家用的浴室多功能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2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排气风扇锁紧固定结构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带可控灯光效果的排气风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排气风扇出风结构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5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排气风扇快装结构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6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简易安装型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7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更节约空间的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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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85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申请日
公告日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排气扇安装结构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可快速安装固定的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智能新风设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1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自动启动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2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感应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3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智能语音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4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面板可简易安装的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防 VOC 超标的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具有 UV 消毒功能的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7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可调通风风量的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具有消毒功能的排气扇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橱窗扇(APC-C2)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橱窗扇(APC-C4)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31
2*开通会员可解锁*.4
空气净化器(KJ160)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32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换气扇(L11-LED)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33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空气净化器(KJ600G-F01)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34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空气净化器(KJ500)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35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机器人消杀机(KJ400G-F01)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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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无
36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空气净化器(KJ260)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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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86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申请日
公告日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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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气扇(L8-LED)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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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无
38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橱窗式换气扇(蓝牙)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39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橱窗式换气扇(铝网)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40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橱窗式换气扇(双层)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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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无
41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橱窗式换气扇(透明盖)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42
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空气过滤扇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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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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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43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换气扇(菱形)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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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44
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换气扇(双层进风)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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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无
45
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智能空气净化器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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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46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空气净化器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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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47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排气扇(bpt15b-110ax)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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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无
48
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换气扇(BPT15-16B5)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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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无
49
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橱窗式换气扇(APC-M4)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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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50
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橱窗式换气扇(APC-B2)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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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51
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橱窗式换气扇(APC-M6)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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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无
52
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橱窗式换气扇(APC-B3)
外观设计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无
注:序号第 1、2 项专利于 2023 年 10 月自深圳市承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方代理人)受让,受让价款分别为 2.2 万元、2.3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