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金尚互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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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3576 证券简称:金尚互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北京金尚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尚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北京金尚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25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

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商申

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公告编号:2025-025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 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按《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提交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

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

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

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

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公告编号:2025-025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票信息披露规则及股票信息披露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积极为独立董事(如有)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如有)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十)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

事和监事;

(十一)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 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

接待工作;

(十三) 《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六条 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

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

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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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

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

诺书并报备。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与主办券商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且应按照约定

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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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

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

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

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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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公司业绩泄露的情况,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

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

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

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一节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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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披露规则》规定的披

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

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

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

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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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

计总金额,超出金额低于200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

时,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超出金额在200万元

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时,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

及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五十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公司发生的下述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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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核的;

(三)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常

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做出判断并实施交易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二 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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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于次一股份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

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告编号:2025-025

第六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

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披露

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

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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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

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

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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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

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

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

关责任人 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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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擅自披露公

司的信息,应承担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七章释义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

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

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

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

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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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半数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公司

持有其超过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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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

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

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

数股东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

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

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以上:本规则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5-025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北京金尚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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