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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
872521 证券简称:安徽华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
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辰造纸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7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
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
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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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就上述事项提出的
问询,并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
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
告、公告和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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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
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暂缓披露,
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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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报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
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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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
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
产等。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 前述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企业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 前述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
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
新审计,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
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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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
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
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其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
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三十九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信息披露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并披露临时报
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
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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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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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
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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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
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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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监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本制度相关规定
披露。
第五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
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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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
况。
第六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
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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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
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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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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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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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为20 年。
第九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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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
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 小时内向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
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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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审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咨询。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登
记;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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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
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规 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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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 应立即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
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
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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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标准,应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
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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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
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潜在关联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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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