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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52
1
证券代码:
874726 证券简称:国电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
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
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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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
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
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
,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
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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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相关
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职业素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
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
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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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摊薄
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摊薄
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
上市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并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
相应承诺,填补措施及相应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出具
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需要
就本次发行上市提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经审阅《关于公司就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
措施的议案》
,我们认为: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后适用的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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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关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关于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对《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该预计关
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程序合法,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丁运生、杨玉龙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