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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7940 证券简称:品牌联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及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品 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 三 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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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七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
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 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
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 八 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
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 九 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 十 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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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
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 十 二 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
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 十 三 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
第 十 五 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
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 十 六 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
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
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
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
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告知主办券
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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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二 十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
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
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
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对报告内容
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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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第二 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
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
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
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
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
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
主办券商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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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
及时披露。
第三 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
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
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权回避制度。
第 三 十 六 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
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七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章程及公司关联交
易制度的规定,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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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
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
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 十一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
股份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 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
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
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
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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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七) 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 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
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
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
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 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
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二)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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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是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
联络人。
(二) 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
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
责与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 五 十 二 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一、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
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
向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文件。
二、临时报告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 五 十 七 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 相关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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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 十八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
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
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
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
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同
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二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董
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
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 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 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及公司证券挂牌地
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 六 十 六 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
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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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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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