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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
837695 证券简称:航天汇智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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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三)单笔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借贷事
项。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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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下事项:收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在上
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召开,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公司还可提供电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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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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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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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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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
期限。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他单位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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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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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章程;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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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可以出席股东会,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
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
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
司的决定。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事项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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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关联关系股东不得参与计票、监票的
工作。出席会议的监事应该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予以监督。在股东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
会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
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
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
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
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
避,股东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
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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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的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为当届增补董事、监事的,在股东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通过
之日就任;新任董事、监事为换届选举之董事、监事的,在上一届董事、监事任
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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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第六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授权的规定的事项外,股东会对董事会
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本规则明确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六章 公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
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年度股东会中应当包含律师的见证意见。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
“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如
对本议事规则有任何修改,应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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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