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京彩未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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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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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7

证券代码:838309 证券简称:京彩未来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案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四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关联交

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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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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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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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

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

出说明。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

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

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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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

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十四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四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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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未达到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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