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74442 证券简称:锐格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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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组成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至少 1 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
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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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
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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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
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
书》并报备。
第十二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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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间根据离任时间的长短、离任原因等因素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五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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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交易符合《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标准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所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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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标准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所述的
“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条前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
本规则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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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
分之一。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董事会决议可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授权
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备可操作性,授权不应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或幅度;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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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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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可以采用现场会
议、电子通信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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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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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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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
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
票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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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
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五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提请会议主持人对该提
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审议事项;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公告编号:2025-026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
当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
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
、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
、决议记录(如有)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过”“以外”“多
于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