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推股份: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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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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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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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4316 证券简称:海推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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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未
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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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全国
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除发生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的
情形,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发生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监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
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监事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
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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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监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
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
上述承诺并报备。
第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公
司可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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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一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微信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
决策材料。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2 日以书面形式
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
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
但经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监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书面通知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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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个监事有 1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
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
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
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
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
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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