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
430273 证券简称:永天科技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 1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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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
股转公司报告。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下列议事原则:
(一)整体负责的原则。监事会全体监事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向全
体股东和职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出席人数的原则。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以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及书面表决,也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多数通过有效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
(四)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缺席监事和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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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弃权的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薄册和文件,要
求董事会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对董事会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审核,将其意见制
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六)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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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股转
公司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
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
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
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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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也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切实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讨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断总结经验
教训,改进工作,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全体监事的素养;
(二)依据股东和职工对重大问题的反映和意见,审议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
状况,并通过相关信息披露机构回复或公告相关问题;
(三)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报告;
(四)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情况;
(五)审议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且反映强烈的重大
问题,尽量弄清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提交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
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
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
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
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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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或举手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
(含接受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监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议案准备、情况汇总总结、反映及备案、工作
报告、决议及公告等,应配备专人整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