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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4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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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对信息披
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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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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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
的有效性;
2、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上公布;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
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公司股票的即时行情;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在接待投资者来访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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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
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
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将做好投
资者来访的接待记录。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
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全国股
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
习。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不得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不得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期或承诺;公司不得有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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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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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六)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
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
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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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
牌之日起施行。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