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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
874362 证券简称:丰香园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监管办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
称“
《治理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为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告编号:2025-03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
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
(二)
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
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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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计;
(三)
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
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
关注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
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
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
营管理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
提出。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
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 2 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
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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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
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
提案。
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
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监事审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经监事提议,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
(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邮)。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议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案的原因;
(二)
提案的议题;
(三)
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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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案人联系方式。
第四章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会议对关
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书面或举手
方式表决。
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音频、传真等方式进行,由监事在
相关决议上签字表决。
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
决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纪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
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
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名单;
(三)
会议日程;
(四)
会议发言要点;
(五)
会议决议结果;
(六)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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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
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
持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
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到监事会主席的书
面许可。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
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