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地矿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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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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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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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3

证券代码:831380 证券简称:地矿股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贵州省地质矿产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贵州省地质矿产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贵州省地质矿产

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省地质矿产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地质矿产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公司法》《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所属各级全

资、控股企业以企业财产或保证人身份为被担保人(债务人或自身)的债务、行

为、合同或协议履行而提供的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等形式的保障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供反担保的物或权利等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人合法拥有且无权

公告编号:2026-013

利瑕疵的财产。

第三条 公司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把握担保事项,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担保实行统一管理,一律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外部单位及自

然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按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

原则,以持股比例为限。若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对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的其他股东,应要求其提供担保财产进行反担保。

反担保的财产优先顺序如下:其他股东拥有的货币或实物资产;其他股东在

该企业的股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其他股东在其他正常经营且无重大债务、重大诉

讼纠纷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他控制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除为自身担保外,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

以其财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并落实反担保措施。公司应综合评估担保风险、反

担保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反担保方式。

(一)抵押或质押反担保。依照《民法典》规定提供可以抵押、质押的物或

者权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质押权以及

对抗第三人的,应当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企业的,

其它股东以其持有的被担保人的股权及其它合法权益作为反担保物的,以最近一

个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反担保物价值。

(二)保证反担保。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其应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在担保责任承担期限内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无重大

债权债务纠纷。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产品销售、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各类生产经

营活动中,应严格审查并注意识别各类合同、协议中让企业实质上承担担保责任

的隐形担保条款,加强风险管控,提高决策层级。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新设企业时,应在合作协议或

公司章程中,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要求,对各股东为新设企业提供融资担

保支持的方式和原则进行约定。

其他投资人为财务类投资者的,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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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融资财务部为公司担保事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年度计划、

担保实施和担保合同及后续管理、跟踪等工作;风险审计部负责担保合同、反担

保合同等的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于年度财务预算一并编报年

度担保计划,并提供以下文件:

权属公司应当向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报送针对年度担保计划出具

的财务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担保事项说明、被担保人财务状况、融资资金用

途、还款来源明细及还款计划、被担保人长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

担保事项财务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没有设置财务总监的由财务部门负责

人出具财务分析报告,并由企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企业法律顾问应针对年度担保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包括担保人与被

担保人双方股权结构、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担保事项、反担保措施、

决策程序、担保行为和担保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责任承担能力

分析、担保事项法律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暂无法律顾问的由权属公司分

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或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担保申请报告,担保申请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概况及经营情况,担保借款金额、用途和期限、资金使

用计划、还款计划、风险预案等内容。为项目或股权融资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提

供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国资委的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担保计划按程序逐级报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股东会审批,公司经理层具体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

第十三条 在年度担保计划外确需发生的其他担保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一)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与现有负债金额之和,超出上级部门核定的负债管

控规模;

(二)超过年度担保计划的担保事项,未在担保计划中列明的超过出资比例

为所属各级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三)担保的项目(含股权投资)不在公司主业范围内;

(四)其他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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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担保事项必须签署书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签订,与被担保对象或

反担保方签署反担保合同,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加强印章管理,因印章管理不善被用于为他人提供

担保盖章而承担担保责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各类债权,在债权未清偿前,对逾期

没有完全履行或者暂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应当根据清收风险评估情况,按本制度

反担保规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必须明确合同事项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应至少明确下列条款和内容:

(一)主债权人、主债务人、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需载明担保方;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等;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反担保合同中需载明反担保的范围、方式

和期限;

(五)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订立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公司应认真审查担保合同或反担

保合同的有关内容,担保合同应履行法律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担保期间,对于因被担保人和债权人共同签订的主合同条款发

生变更,以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方式、责任和期

限的,公司应及时通知对方不再执行原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按重新签订担保

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的程序启动审批环节。对有必要重新订立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

同的,公司应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

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报告有关借款的获得、使用、准备归

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实行担保合同专项管理,及时关注和跟

踪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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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或发生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或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迹象

时,应及时分析研究,对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和法律意见;

(二)担保债务到期前,应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提示等方式督促被担保人按借

款的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以防止担保失职。

第二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因被担保

人破产、清算,或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的,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

债务偿还情况,立即启动追偿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实施追偿。

第二十三条 担保债务到期,被担保人提出担保展期的,应当作为新的担

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审查拟被收

购方或被投资方的对外担保、反担保事项,为收购和投资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当年所发生的担保事项,应向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

中介机构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向公司董事、监事和股东报告担保事项和有关情况。如发生

下列情形,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情况: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累计担保额的计算是指仍在担保有效期内、未解除

担保责任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按照《企业国

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由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措施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善有关法

律手续。被担保企业必须配合公司完善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手续,未完善相关手续

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法追偿的,追究公司和被担保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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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担保管理,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贵州省地质

矿产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地矿股份发〔2022〕17 号)

同时废止。

贵州省地质矿产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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