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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4
证券代码:871756 证券简称:运泰发展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合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安徽运泰交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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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下同)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发生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下同)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
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下同);
(十三)审议批准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事项,或者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财务资助事项;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对外赠与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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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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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八条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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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
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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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前
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对于本议事规则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
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二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
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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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
交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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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
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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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
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
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
议的,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四十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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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清点。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全部为关联股东时,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以及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对外赠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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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六)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若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五十三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
证。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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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
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因突发事件致使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如对本
议事规则有任何修改,应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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