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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33922 证券简称:丰源智控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河北丰源智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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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
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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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如有)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如有)
;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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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
会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
外披露。
第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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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
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
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审计委员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
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
东会以及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
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
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
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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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二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
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
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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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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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
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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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推荐主办券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推荐主办
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
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
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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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
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
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
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
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
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
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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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
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
管理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
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
推荐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
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
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
料的存档由公司党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告编号:2025-024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
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
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
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
会、推荐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