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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839113 证券简称:思存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须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披露的用途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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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
知情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并确保本
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第八条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
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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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股转公司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
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等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
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
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
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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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
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
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
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
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股转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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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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