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宏基管理: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12
发布于
浙江湖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39213 证券简称:宏基管理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1/2 以上”

“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担任。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转让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制,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

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

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

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

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公司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等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份;

(八) 公司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等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

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期限尚未届满;被中

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公司

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并将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报送。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

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要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

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在全国中小企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tmp/7108372f-b7eb-4f6e-975e-a20bf0b4ea4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1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