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江锅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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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25

证券代码:874668 证券简称:江锅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江

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

担保等。

公告编号:2025-125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

《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除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外,对外担保必须要

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和可执行性;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且无失信

记录,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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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提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

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

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

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原件)

、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

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

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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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

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

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报其他部门转报的

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

风险评估并提出担保是否可行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

公告。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相关责任人审核后递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请

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责任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

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公司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

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公司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在调查核实申

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是

否真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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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

(三)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及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

瑕疵;

(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相关责任人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办公室在复核同意后,应及时组织履行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

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

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

期清偿债务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

亏损的;

(七)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

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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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

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呈报的材料进行审

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审议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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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若发生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公

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董事会、股东会予以罢免。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约定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权人履行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保证的期间;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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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必须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

大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

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应当落实反担保措施,董事

会办公室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

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

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单位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

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收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有关部门及责任

人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有关部门必须到有关登记

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无需登记即可生效的担保合同是否登记,由责任人请示董事

长意见办理。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担保管理机构

(一)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分级授权和条线管理

的原则,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被担保对象担保申请的受理、资信调查、担保风险

等事项均由各部门负责初审与管理,并形成正式材料上报财务部门复审。公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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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与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

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和对外担保额度的总量监控。

(二)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有关文件的法律审查、核查

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追究违反本办法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和

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通

过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

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如需履行担保责任必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报董事会批

准,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董事会办公室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有效措

施追偿。

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

当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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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责任

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责任

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过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方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

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

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

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

材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125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可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罚款或处分。

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及时修订,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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