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6056 证券简称:麦格天宝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
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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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交易事项。
前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等)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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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以下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
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
(二)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
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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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下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
售;(5)房屋租赁;
(6)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7)财务资
助(公司接受的);
(8)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除日常经营性交易外的任何交易
为偶发性关联交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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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备注:律师鉴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如有)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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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若有
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还应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将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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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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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需载明具体授权事项,由委托人(法人股
东)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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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聘请的律师(如需)将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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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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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票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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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依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回购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
额应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
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或其他股东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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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如有)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如有)
、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独立董事(如有)候选
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如有)的由董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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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如有)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
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投票
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
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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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结果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会的董事会授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
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
公告编号:2025-028
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
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
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
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
“以内”都含本数;
“过”
、
“以外”
“超过”
“低于”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本议事规则的修改
和废止需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